岳縣環罰決字〔2024〕1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岳陽縣筻口鎮二雄畜禽定點屠宰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LR8QR90
法定代表人:劉*雄
地址:岳陽縣筻口鎮移山村二組
岳陽縣筻口鎮二雄畜禽定點屠宰場環境違法一案,經岳陽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調查并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5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屠宰場開展執法檢查,并委托湖南億科檢測有限公司對你屠宰場夜間廠界噪聲進行檢測,2024年5月18日,湖南億科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編號:億科檢測〔2024〕第05-55-02號),其結果顯示該屠宰場夜間廠界噪音排放值為:60dB(A)(標準值:50dB(A)),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標準中規定的夜間廠界噪聲。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現場照片、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屠宰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敝幎。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告知你屠宰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屠宰場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屠宰場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6月5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岳縣環罰告字〔2024〕11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敝幎,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及第九條之規定,經案審會討論研究決定從重處罰。責令你屠宰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對你屠宰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屠宰場應于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岳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屠宰場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證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屠宰場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岳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