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訂本縣審計、財經方面的政策法規,制訂審計業務工作規劃,并監督執行;組織行業和專項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
(二)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訂和完善有關政策,宏觀調控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了下列審計: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收支;縣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接收的國外援助項目、貸款項目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縣政府及縣直各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和決算;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地方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系統等)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合資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事項。
(四)向縣政府提交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五)組織開展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并向上級審計機關、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受縣委、縣政府委托,依法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全縣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以及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進行審計監督。